1、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
犯罪人员,在进行服刑期间,如若能够严格遵守各类狱规,积极接受各方面的思想品德教育与改造,确实具备悔过自新之表现,或者表现出显著的
立功行为,便可获得相应的
减刑处理待遇。
2、而关于具体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期限,亦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约束的。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3、此外,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员,在进行服刑期间,如若能够严格遵守各类狱规,积极接受各方面的思想品德教育与改造,确实具备悔过自新之表现,或者表现出显著的立功行为,便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待遇。并且,若有以下任何一种
重大立功表现者,还应给予更进一步的减刑奖励:
(一)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向
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的;
(三)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重要成果,即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英勇救助他人生命的;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发挥关键作用的;
(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