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纠纷涉及到
合伙企业清算问题时,某些
合伙人刻意隐瞒或阻挠财务报告的披露,无疑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明显的侵占
犯罪。有的合伙人甚至会采取各种手段,使得帐目真假难辨、无从审计;还有的一方
当事人出于私利考虑,自持有帐目和财产的绝对控制权,拒绝与其他合伙人进行帐目
清算上的合作,以至于对于共同事业的实际收益和开支等关键信息,都无法得到全面且准确的核实。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原告无法提供有力的
证据支持,从而导致法院无法做出公正的裁决,最终实现对合伙资产的长期占有。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