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
结婚前购
买房屋,婚后由配偶的父母负责
偿还贷款的情况,在面临
离婚的境地时,判定
财产分割的依据主要在于
产权的归属以及还款情况。
首先,如果此类房产仅仅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中由某一方的姓名进行登记授权,那么该物业便可以视作已登记一方所有人的单独财产。若在此之后,配偶的父母选择为该房产进行贷款偿还,那么这一阶段所支付的金额将默认为对登记方的赠与行为。在面临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现实状况下,除非两方有预先的其他决定或者协议,否则,登记方并不需要向其他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其次,若在上述情况下,房产不仅登记在配偶一方的名下,同时也同时登记于夫妻双方两人的名字之中,那么,婚后父母为其支付的房贷开支,也一并被视为特殊意义上的对整个夫妻二人都有的赠与之举。在这般的离婚分离局面中,妻子与丈夫需要分别按照自身在婚期中双方贡献的相应比例来分割这处房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