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强奸行为之前将其杀害并不能被视为
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应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犯才被允许。对于所谓的非法侵犯的开始时间,观点普遍认为应该从非法侵人人开始着手实际实施侵犯行为的那一刻起算;
然而,当非法侵犯的现实威胁极度显著和紧急,并且等待其真正实施之后将会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之时,我们也可以视该侵犯行为已然开始。因此,如果“强奸行为尚未开始”,那么也就意味着非法侵犯并不存在,在此之前所采取的
防卫措施,则属于防卫不适时的范畴,即事前防卫(预先加害)。这种防卫不适时并非正当防卫,甚至还有可能构成
犯罪行为。
就正当防卫的构成要素而言,它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其起因条件要求是不法侵害确实存在;
2、时间条件则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中;
3、主观条件要求防卫者必须具备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要求防卫者必须针对非法侵犯者进行防卫;
5、限度条件则要求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