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人所涉及的强奸罪案件而言,并非所有涉案人员均需
羁押等待
诉讼程序结束。倘若相关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或
犯罪嫌疑人身患不宜羁押之疾病,则可以不予
拘留处理。
然而,若公安机关认定某名已
被拘留者需要予以
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该申请的提交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