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法律解释如下:如果单位涉及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
违法行为,或者
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情况,其偷逃应缴税款额在25万元以上但未满75万元的话,则将对此单位予以罚款的行政惩罚,同时针对其主要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
责任人进行
刑事处分,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若偷逃应缴税款额在75万元以上但未满250万元的,这将被视为情节较为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而对于偷逃应缴税款额超过250万元的单位,这将被视为情节极其严重,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
单位犯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