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身份证过期且未随身携带居民户口簿的情况,相关政策明确规定,除了首次申领身份证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居民户口簿以外,补办及更换身份证均可无需携带户口簿。
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民对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提出申请后,公安机关应该依法及时进行办理。公安机关通常会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天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对于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能会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三十天。
关于
补办身份证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身份证遗失声明;
2.居民户口簿;
3.符合居民身份证标准的照片三张;
4.支付工本费用;
5.填写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在完成补办身份证手续后的三个月内,您需要携带户口簿前往保卫处户籍证件科领取新的身份证件。届时,请务必携带以下资料:
1.户口簿;
2.收费收据;
3.补办居民身份证回执。
如果您的身份证已经过期,并且身处异地,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办理:
首先,您需要亲自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设立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进行申请,并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同时缴纳相应的证件工本费用。
其中,若您申请换领身份证,则需要提供已遗失的居民身份证;若您申请补领身份证,则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
居住证。
其次,异地受理点在收到您的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会立即将受理信息传输给您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
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及时审核签发。
最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在接收到经过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身份证的制作与核验发放工作。您只需凭借领证回执即可前往受理点领取新的身份证件。如需换领证件,在领取新证时还需交回原有的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