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
担保债权的情况下,应首先由
担保财产对
债务进行优先偿还;若无担保债权的情况出现,则需依照
执行法院所采取的各项
执行措施的顺序依次受偿;而当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
抵押权时,已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权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