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诉讼仲裁专题 > 证据调查专题 > 哪些非法证据应当绝对排除

哪些非法证据应当绝对排除

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实践中,证据种类繁多,其具体含义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除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七大基本证据类型外,其他的证据形式亦属于本此范畴之内;
其次,法定主体之外的自然人所获取的证据资料,如由商场保安人员主导的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辨识活动,也应视为非法证据
再次,任何非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规定的程序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皆可归入此类,例如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获得的物品,以及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等;
最后,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公开展示且经过核实确认无误的证据材料,同样属于非法证据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新修订:2024-08-0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