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司法领域的实践中,
证据种类繁多,其具体含义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除了我国《
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七大基本
证据类型外,其他的证据形式亦属于本此范畴之内;
其次,法定主体之外的自然人所获取的证据资料,如由商场保安人员主导的对于
犯罪嫌疑人的辨识活动,也应视为
非法证据;
再次,任何非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规定的程序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皆可归入此类,例如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获得的物品,以及通过
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证人的供述、陈述和
证言等;
最后,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公开展示且经过核实确认无误的证据材料,同样属于非法证据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