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实施连续
传唤举措实属
违法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所述,公安机关严禁借由连续传唤之名行变相拘禁
犯罪嫌疑人之实,同时应确保被传唤者能够得到充足的饮食与必需的休息时间;在传唤期间,其最长时限为12个小时;若涉案情况特别严重或复杂,确需采取
拘留、
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其持续时间亦不得超越24小时。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