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正式施行之后,我国已经全面实现了注册公司由原先的
实缴制向现今的
认缴制转变。所谓的认缴制,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对公司预先承诺的认缴
注册资本总额进行注册登记,无需再对
实收资本进行备案,并且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验资证明文件。在此种制度下,各个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真的全部或者分批缴付应认缴的注册资本额,而未缴足的那部分金额需依照公司制定的章程规定的期限来完成缴付工作。在这种制度环境之下,股东将以其认缴的全部
出资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