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触犯
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在接到公安机关
传唤之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并查证事实真相,但讯问查证的时长不能超过八个小时;若情况过于复杂,且依照法律规定有可能涉及到
行政拘留惩罚的,那么讯问查证的时长就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同时,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及时地向被传唤人士及其
家属发布传唤的理由与所在位置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
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
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