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继承权诉讼开启之后,倘若在
继承人以及受遗赠者中存在既不愿意参与
诉讼程序,同时亦未明确表达放弃实体权益之意向之人,则应依相关法律规定将此类人员增设为共同原告。因此,若在提
起诉讼之时,原告仅以部分继承人作为被告进行指控,那么法院理当根据相关
法规,追加其余合法继承人成为共同原告;反之,若有其他诉讼
当事人提出相应请求,要求法院追加原告,同样应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批准。
《
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
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