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一审判决之后,如果原被告双方同时选择了上诉,则均应被列入为
上诉人范畴,无需再列出被上诉人。
其次,无论原告方是否决定上诉,其皆拥有对被告人或被上诉人的上诉进行答辩的法定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提交
答辩状并非被告或被上诉人所必须履行的
诉讼义务,而是他们的
诉讼权利之一。通过提交答辩状,可以更加清晰地阐述自身立场,从而有助于辨识事实真相。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
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