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院于协调过程中通知原告参与,原告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出席,原因在于法院主导的协调行为应恪守自愿原则。倘若原告并无充分理由却拒绝出庭,法院往往会将其视为自动
撤诉的情况加以处置。
然而,若被告向法庭提起反诉,法院仍有权力进行基于缺席状况的裁决。
值得关注的是,若法院所通知的事项为正式开庭而非协调会议,那么原告的不出席则可能被视为撤诉处理。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
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