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
购房并仅有一方姓名的情况是否必然被认定为
共同财产,须依据以下
法规解析:
首先,若婚后某一方的父母全额
出资,为其子女购置不动产且
产权登记于出资方子女名下,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便可视作是父母对于子女单方面的
赠予行为,由此便可以将该不动产判定为夫妻中的一方所有。
其次,当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时,夫妻二人间共同投资购买的房屋,即使
房产证上只标注了其中一方的名字,也必须依法被认定为均属夫妻两人共有的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