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医疗费用方面: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
肇事方应按照肇事地点所在医院对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进行必要治疗所需支付的金额予以结算。若结案之后,
受害人仍然需要持续进行治疗,那么,其必须负担的治疗费用也应由肇事方承担。
(二)关于
误工费用方面:对于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受害人来说,肇事方应按照其因误工而导致的固定收入损失来计算
赔偿金额。如果受害人的收入超过了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以上,则应按照三倍的标准来计算其固定收入损失。
同时,肇事方还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受害人的收入损失。
(三)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方面:肇事方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计算受害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四)关于
护理费用方面:在受害人住院期间,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来源,那么,肇事方应按照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来计算护理人员的收入损失;反之,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来源,那么,肇事方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来计算护理费用。
(五)关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方面:肇事方应根据受害人的
伤残程度,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来计算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用。从受害人定残之日开始,肇事方应
赔偿受害人二十年的生活补助费用。但是,如果受害人的年龄已经达到五十周岁以上,那么,其年龄每增加一岁,肇事方应减少一年的赔偿年限,但最少不得少于十年;如果受害人的年龄在十周岁以上,那么,其赔偿年限应为五年。
(六)关于残疾用具费用方面:如果受害人因为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那么,肇事方应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来计算赔偿金额。
(七)关于
交通费用方面:肇事方应按照受害人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来计算赔偿金额,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作为凭证。
(八)关于住宿费用方面:肇事方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来计算受害人的住宿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作为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