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亲不幸离世之后,有权
继承父母财产的亲兄弟姊妹普遍采取平均分配遗产的方式。
然而,在此过程中,若各
继承人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亦可选择放弃均等分配,而采用其他更为合适的分配方案。但如存在有效
遗嘱,则应遵照遗嘱内容进行
财产分割;反之,按照法律规定的
法定继承程序,遗产将首先由被继承人的
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至于亲兄弟姊妹,作为
第二顺位继承人,并无优先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