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贷款的
担保人所担负之保障期限,通常根据
借贷合同中明确规定为准;
然而若合同对此事项并无具体约定,则
保证期间应自主
债务履约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为期六个月。关于
银行贷款担保人为履行职责所需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若合同关于
保证担保之范围无明确约定或表述得模糊不清,该担保人应对相关的所有债务全面承担担保义务。
2.在保证期间之内,如
债权人依法将主
债权转移至第三方时,担保人仍需在原保证担保之范围内持续承担相应的
保证责任;倘若
保证合同中有其它特殊规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3.在保证期间之内,债权人若批准
债务人转让债务者,必须首先获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未经担保人书面确认的
债务转让事宜,担保人将不为其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更改主
合同条款时,也须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将不对经未经其批准的此类改动负责。
5.对于以一般保证方式设立的担保人,若与债权人未就保证期间达成共识的话,那么默认为自主债务履约期终止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6.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前述规定的保证期间以内,如果债权人未向债务人
提出诉讼或
申请仲裁的话,担保人将免去其应尽的保证责任。但如果债权人已经提起了上述
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话,则在保证期间内,应适用有关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
法规。
7.对于以
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设立的担保人,若与债权人未就保证期间达成共识,那么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约期终止之日起算,六个月之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