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的房产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时,在结束婚姻关系之际,无论是由何方持有该房产的所有权,都需向另一方支付该房产价值的一半作为
赔偿。这样的设定便要求在处理此类房产的分配事宜上,若能协议达成一致,分割工作便可顺利进行。举例来说,其中一方可以获得房产所有权,并用相应金额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同时负担未结清的
银行贷款和其他余留
债务。
然而,若由于无法达成协议导致争执进入
司法程序以解决
房产归属之争的话,由于房屋虽已成功取得
房产证,却仍有未偿还的贷款存在,因此,从银行角度来看,该房屋是一个尚未达到完整所有权益状态的财产。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采取灵活措施,并不急于将房产的最终所有权给出明确裁决,而会宣判该房产由某一方使用(通常为记录在案的
产权持有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借款人)。
此外,法院还会向
当事人明确阐述在还清银行全部贷款、解除
抵押登记之后,再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以确定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
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