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乃指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将各类爆炸物品私自隐匿存放的不法行径。关于其
立案定罪的标准如下:
违法制造、交易、搬运、邮寄及存储的爆炸性物品重量达到一千克以上的炸药、发射药以及黑火药,或者数量达到三千克以上的烟花焰火,或者数目达到三十枚以上的雷管,或者长度达到三十米以上的导火线和导爆索;或者总重量大于等于五千克的炸药、发射药、黑火药,或者总数高于等于十五千克的烟花焰火,或者雷管数量高于等于一百五十枚,或者长度超过一百五十米的导火线和导爆索,均可视为满足
立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