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侵权乃指未经
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擅自行使、复制、发行、展览、修改及翻译软件之行为。针对此等违规事件的裁定,需严格遵循以下三项准则:
首先,
侵权者须具备主观恶意,也就是说知晓自身行为将会对软件著作权构成侵害仍执意为之;
其次,侵权者需确实实施了相关
违法行为,如未获得软件
著作权人之允许即发表或注册其软件;
再次,违法行为需给注册人带来实质性损害,这也被视为判定是否构成软件侵权的重要参考因素。诸如未经授权
伪造他人软件并进行销售,致使原版软件销售额下滑,此类行为便可被视作实质损害判断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软件侵权的裁量需得全面考虑上述三大准则。若
侵权行为符合这三项要求,则应被认定为软件侵权。
此外,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对此类行为规定的
处罚手段包括罚款、没收
非法所得和强制令暂停侵权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