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
立案标准,依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国家所有制公司或企业的
董事、经理
利用职务便利条件,自行开展或者通过协助他人进行与本人所在公司及所任职企业相同类型业务活动,以此获得非法市场收益,且其
非法所得金额达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时,即视为达到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犯罪行为的判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