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
人员伤亡以及
财产损失时,对于
赔偿问题,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
保险合同的约定,由车辆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仍有剩余金额未能获得满足,则按照相应规定继续由责任方分别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首先,无论是
机动车互相撞击还是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
意外事故,只要是非
机动车辆或者行人没有过失行为,那么均应由机动车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驾驶人只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存在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过失的情况下,需要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最后,若是由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无端恶意撞击机动车引发了交通事故,那么机动车一方将会免除所有赔偿责任。
此外,当发生上述情况引起的
赔偿纠纷时,
受害人可选择寻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其二还可以径直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调节以后,
当事人还未能达成合同时或者在调解书签署之后未能按时执行的,受害方都可以自由选择采取
民事诉讼来维护权益。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