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此类事件时,首要任务便是确定顾客在商场所受伤害的原因,其中包括超市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职责。判断超市是否应为如此事故担责的关键因素在于,该超市是否已在合理范围内,竭尽全力地保障了顾客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利益。如果超市未能在容易引发
意外事故的区域实施适当的防护措施,那么超市便应对顾客因此次受伤所导致的损失承担
主要责任。
然而,倘若顾客身为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们在外出消费过程中同样需要肩负起相应的谨慎关注职责,以
保证自己的安全无虞,而顾客本人则应当为自己遭受损害负担部分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