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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混淆行为


1、非法复制或冒用他人已注册之商标,不仅涉嫌不正当竞争,更触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2、将自家商品与享有盛誉的知名商品进行混同,知名商品往往是拥有坚实品牌基础及良好口碑的优质产品。未经授权而擅自肆意运用这些特有的名称、包装以及装潢设计,利用这些与知名商品相似之处误导消费者形成错误认知。
3、未经许可擅自滥用他人类型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等的名字,试图让人误以为该商品来源于他们。
4、我们称之为“虚假表象”的行为,即通过伪造、张贴或者破坏各种质量认证标志和产地来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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