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您有必要收集并提供充分的
证据材料,撰写一份严谨、规范的
起诉状,并将其提交至有权
管辖的法院开始
司法程序。
然而,行使
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必备条件:
首先,确保
债权人对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系合法存在的;
其次,该债权必须是债务人未能按期主动行使的,且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实际利益损失;具体来讲,这是指当债务人拒绝履行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到期
债务之际,同时他没有选择通过
诉讼或者
仲裁等法律手段向其债务人追诉那些具有现金支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从而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到期债权的情况。
第三,债务人所欠的债权确实已经到期;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债务人的债权不应为专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债权。换句话说,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
抚养、
继承等特殊社会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以及
劳动报酬、
退休金等特定标的的请求权。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
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
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
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