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离婚诉讼中受害者有权要求支付数目约数万元人民币的
精神损害赔偿,即在
协议离婚或法庭判决
离婚过程中,有资格主张
精神损失费用。该项规定旨在加强对中国现代的婚姻关系的维护与调整,保障婚姻关系破灭之时无过错一方的合理利益诉求,同时也可预防和制止因婚姻不忠、
婚外情、家庭内
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亲人等不当事项所带来的负面后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均有理由提出精神损失费
赔偿申请,只有当符合特定法律条件的情境出现时,无过错方才有权利向过错方
追讨精神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