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处理此种情况的可行策略:
首先,
当事人需积极主动地与负责发
放贷款和
信用卡的相关银行进行协商(若银行拒绝愿意协调,当事人有权向上诉法院提出
申诉,并请求银行为其在“审核环节出现疏漏”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需要充分关注
收集证据的重要性。由于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贷款所涉及到的各种合同及文书均并非由当事人亲自签署,因此当事人完全有权利申请法律部门协助对这些文件进行鉴别真伪。
最后,需要慎重对待任何
居间服务机构有关能够“抹去”不良信用记录的宣称,当事人应优先选取通过正规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