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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的区别

所谓“发起设立”,即是由参与的发起者们认购该公司所需发行的所有股份,由此建立起来的企业组织形式。与此相对应的“募集设立”,则是由发起者们认购部分公司需要发行的股份,再将其余的股本内容向广大公众进行公开招标或以某些特定对象为筹资对象来完成资本构筑的公司制度。发起设立相对于募集设立而言,其过程比较简单便捷,只需要发起者们认购足够的股份后,即可向相关的公司注册机构提交设立手续申请,然而在这种设立方式下,各个发起者必须具备充足的经济实力,才能实现整个公司所需发行的所有股份的认购目标。
至于募集设立,发起者们只需投入相对较小的经济资源,便可通过社会广泛招标的方式募集到更多的资金,从而为企业迅速积累并储备足够的资本数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到除了发起者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因此,法律层面对于这种设立方式规定了更为严谨的程序规范。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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