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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谅解书还用负刑事责任吗

这样的情况确实存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便被害人已经予以了谅解,案件仍然必须经历公诉以及审判等法定程序的展开。
然而,是否能够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于被告能否避免牢狱之灾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若被告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又或是此案属自诉范畴或者仅构成轻微犯罪,无需施以刑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考虑不对该案件展开刑事诉讼,而其他类似案件则须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这时候,公安部门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审判的建议。同理,人民检察院亦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从宽处罚原则的建议。通常来说,刑事谅解书指的就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涉罪者或者其家属间,就悲剧性事件的解决达成共识后,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谅解书往往在提出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得以完成,它在刑法中的作用在于作为量刑的依据,具有酌情减轻处罚的效力。
至于刑事谅解书的常规格式,则并非刻板不变,出具谅解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负担。例如,可采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因此,谅解书往往是受害人犯罪人亲属开具的,由负责辩护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具体办理,当然,如果罪行轻微,无需委托律师的,也可以参考这篇谅解书的基本格式。谅解书必须阐述由于不当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伤害,相关赔偿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并且实际上的赔偿已经完成。如未造成损害则无需额外说明。但谅解书最重要的部分仍需强调受害人与犯罪行为人达成了谅解,同时受害者请求免于追究被告人的任何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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