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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

债务人欲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需满足下列三个设定条件:
首先,该异议必需是关于支付令所明确判定的债务事宜本身。倘若债务人仅以自身无力偿还为由进行辩驳,那么此情况纯粹涉及到执行层面的问题,并非针对支付令中所确定的债务本身提出异议,因此并不构成支付令异议。通常而言,债务人可能会对负债事实、数额、偿还期限、对待给付义务之存在与否以及债务合法性等方面提出异议。
其次,债务人如需提出支付令异议,则必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定,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算,共计十五天,且此期限固定不变。逾期提交申诉的,其效力将不予被认可。
然而,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错过提交期限的,债务人有权向法院请求延长期限。
最后,支付令异议至关重要,须以书面形式表述。这也就意味着,若研究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支付令异议,其效力将无法得到承认与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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