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恢复执行时,原和解协议效力要分情况看。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方能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此时和解协议不再履行,但并非无效。
2.若已部分履行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有效,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应扣除。
3.恢复执行后,双方若认可并愿意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可再次达成执行和解。总之,恢复执行不意味着原和解协议全失效,要结合履行情况和双方意愿定效力。
结论:
恢复执行时原和解协议是否有效需结合履行情况和双方意愿判断,并非当然无效。
法律解析:
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约定,当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对方能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此时和解协议虽不再继续履行,但并非直接无效。若已部分履行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依旧有效,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会扣除这部分。并且,若双方在恢复执行后仍认可和解协议并愿意继续履行,还能再次达成执行和解。这表明恢复执行不意味着原和解协议必然完全失效。如果您在执行和解协议方面遇到问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恢复执行时原和解协议效力需依情况判定,并非必然完全失效。当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虽不再继续履行,但并非当然无效。
若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已履行部分依旧有效,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应扣除该部分。若双方在恢复执行后仍认可和解协议且愿意继续履行,可再次达成执行和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申请恢复执行前,仔细核算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确保执行时准确扣除。
2.若双方有继续履行和解协议意愿,及时沟通并重新达成执行和解,明确权利义务。
法律分析:
(1)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约定,当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对方能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此时和解协议虽不再继续履行,但并非当然无效。
(2)若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已履行部分仍然有效。在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要扣除这部分已履行的内容。
(3)若双方在恢复执行后,依旧认可和解协议且愿意按其继续履行,还可以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因此,恢复执行并不一定使原和解协议完全失效,其效力需结合履行情况和双方意愿来确定。
提醒:
恢复执行时要准确计算已履行部分,避免重复执行。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处理。
(一)当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和解协议不再继续履行,但并非无效。若已部分履行和解协议,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扣除已履行部分。
(二)若双方在恢复执行后,认可和解协议且愿意按其继续履行,可再次达成执行和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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