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涉及色情内容的小广告,被视为
违法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惩处。具体而言,凡涉嫌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籍、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所有淫秽物品者,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信设备传播淫秽信息者,均应面临10天至15天不等的
行政拘留,同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者,则可处以5天以下
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