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产品标签的行为被视为
违法行为,因其侵犯了他人所拥有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任何一个行为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畴:未经
商标所有者许可,在同种类或相似
类别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们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行为。从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活动的行为。从事制造或销售
虚假的、非法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未经商标所有者授权,私自更换他们已经注册的商标并将这些更换后带有新商标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场的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带来其他形式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