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审
终审制,系指任何一项
诉讼案件,自经过两级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之刻起,便宣告其诉讼历程的完结。
2、该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当诉讼各方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承办的第
一审业务所作出的各项判决或裁决存在异议时,有权依据
法规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详尽且精确的审查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即成为最终定论,被称为"终审判决"或"终审裁定",由此,任何一方
当事人皆不得对此再行上诉,人民法院亦不可在无当事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议的情况下,再度启动上诉审理流程。依循两审终审制度的严格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的过程中,在作出最后的判决或裁定之后,其效力并非立即生效,除非在法定的期限内,有权力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议,那么第一审法官所作出的判决与裁定才会正式产生
法律效力。如果在这一期间,有陷入窘境的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站出来提出抗议,则必须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
立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