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之后,应由办理案件的相关机构做出解除或撤销
羁押的决议,其详细流程为
办案人员提请建议,部门主管进行审核,经检察官或公安局长决策后,以
书面形式通知办理案件的机构,同时将解除羁押的决定书
递交给涉事人。关于侦查羁押到期后的解除事宜,应由涉事人
家属向法院发起申请,预期在收到申请请求后的三日内给予回复。对于侦查羁押限期届满后的情况,可选择变更为取保候审,亦或是彻底解除侦查羁押。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对已超过法定拘禁时间的
犯罪嫌疑、被告,必须予以释放,取消取保候审、侦查羁押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转变
法律强制措施。对于有着侦查羁押限制的犯罪嫌疑、被告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或辩护律师而言,他们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用
强制措施的
期限届满后,有权利要求解除此种限制。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律师均有权向有关部门请求
变更强制措施。该请求一旦提交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期待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得到回应;倘若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对申请人加以说明,并阐述其所持有的不同立场。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
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
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第一百零四条
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第一百零五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
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
保证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