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由
申诉之人或请求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负担。在
司法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拥有就事实调查的细节问题,向法庭提出相关的鉴定申请的权利。若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鉴定,则需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符合要求的鉴定人选,其相关
鉴定费用也将由此次提出申请鉴定的当事人负责承担。
然而,如果为了深入了解案件场景,有必要解决其中特定的专业性问题,法庭应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来进行鉴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为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当撰写并签署鉴定意见书;如鉴定人员故意作出
虚假鉴定,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