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引入“若非假设”考核方法,也就是在排除行为主体的异常行为之后,如果交通事故与不良后果依然会按照既定的运行轨迹发生,那么该
行为人的行为便无法被视为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相对而言,如果没有某些特定行为或者事件的介入,损害实际情况便无法形成。
这样看来这些特定行为或事件恰恰为交通事故发展成为可能的关键引子,构成了事实因果关系中的根本因素。
其次,我们可以采用“剔除测试”的方式进行分析,即将行为者的异常行为从整个交通事故的全过程中剔除,
然后观察在这种情况下,事故是否还会按照原有的规律和方式继续发生。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便意味着行为者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不良后果之间并无密切联系,相反,则可认定行为者的行为构成了事实性原因。
接下来,是“置换算法”的概念,即考察行为者的行为被替换为毫无过失的同类行为,或者将其原本消极的不作为转化成适当的积极行为后,再看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否仍旧存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则说明原先的行为对事故结果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就是“置换算法”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_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
财产损失,并且基本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