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车辆
被追尾而责任完全归属于对方的情况下,我们应果断地依据相关法律条例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寻求合理赔付,如此以来
赔偿金额将计算至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若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弥补所遭受损失的程度时,所有损失将由对方
全权负责进行
赔偿。需要告诉您的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明文规定,当
机动车涉及交通事故并导致人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需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之内对此类损失给予赔偿;若该限额不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损失,那么其中不足的部分便须由有过失的一方法定负责进行赔偿;
同时,如果在此过程中双方都存在过失且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时,各方将依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