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乃是一项严谨郑重的
警告,若您接到此函后仍无视不管,将有可能招致纷繁复杂的
法律纠纷,例如提
起诉讼、展开庭审等程序。此函的意图旨在提醒您相关事宜并给予至为重要的警示:如您无意进一步引发法律争端,当接收到律师函后,应当在尚未遭到起诉的情况下,本着积极的态度与发件方进行沟通协商以寻找妥善解决方案;反之,如果您选择无动于衷,那么对方极有可能继续采取下一步举措,这样一来,您便需承担因拒收律师函而可能导致的被诉和庭辩等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
代理人,参加
诉讼;
(三)接受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
辩护人,接受
自诉案件自诉人、
公诉案件
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
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
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
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