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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是不是得先把费用交了

任** 四川-阿坝 聘请法律顾问咨询 2026.01.04 13:36:11 355人阅读

请律师是不是得先把费用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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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请律师是否需要先交费用,取决于与律师事务所的具体约定,法律并未对此作出统一的强制性规定。

(2)律师服务的收费方式较为多样,常见的有先付费和后付费两种形式。先付费是指签订委托合同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律师费,这是实践中较为普遍的收费方式。

(3)后付费通常为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在实现特定目标后收取费用,例如案件胜诉、执行到款项等,但婚姻继承类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等,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4)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选择收费方式,最终的收费安排需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内容为准。

提醒:
当事人在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收费方式时,应将收费金额、支付时间及条件明确写入委托合同,注意风险代理的适用限制,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后续争议,若对合同条款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确认。

2026-01-04 19: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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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律师是否需要先交费用,取决于与律师事务所的约定,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内容为准。

(二)常见的律师服务收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先付费,即签订委托合同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先行支付律师费,这是较为普遍的方式。另一种是后付费,也就是风险代理,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在达到胜诉、执行回款等特定目标后,再按约定比例收取费用,但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案件,不能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婚姻、继承案件;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026-01-04 18:1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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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先支付律师费,需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决定,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条款为准。

常见的收费方式有两种,一是签订委托合同后按约定预先付费,这是较为普遍的做法;二是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在帮助当事人达成胜诉、拿到执行回款等目标后,再按约定比例收取费用,但部分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比如婚姻、继承相关案件,或是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具体付费方式需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双方权益清晰无争议。

2026-01-04 17:1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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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请律师是否先交费用需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法律解析: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多样,常见的有两种。一是先付费,即签订委托合同后,当事人按约定先行支付律师费,这是较为普遍的方式。二是后付费,通常指风险代理,即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在达到特定目标后,如案件胜诉、执行回款等,再按约定比例收取费用。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等,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收费。因此,是否先交费用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内容为准。若对律师收费方式或委托合同条款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明确自身权利义务。

2026-01-04 15:5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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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是否先交费用并无固定答案,关键在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不同收费方式对应不同的付费时间,需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先付费是较为普遍的方式,签订委托合同后当事人按约定支付律师费。建议选择此方式时,仔细核对委托合同中的收费金额、支付时间及费用明细,确保双方对各项费用内容无异议后再进行支付,避免后续因费用问题产生纠纷。

后付费通常为风险代理模式,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在案件达到特定目标如胜诉、执行回款等后,按约定比例收取费用。但需注意,部分案件不允许采用风险代理,如婚姻家庭相关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等。建议采用风险代理时,先确认案件是否符合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同时明确约定目标达成的具体标准及费用比例,确保条款清晰无歧义。

无论选择哪种付费方式,都应与律师事务所充分沟通协商,将付费方式、金额、条件等全部内容明确写入委托合同。建议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如有疑问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并修改,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4 15:16:1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如果属于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范围的赔偿金,应征收增值税。如果货物销售收入不能确认,纳税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就不属于随“价外向购买方收取”,仅作为一种违约赔偿,列为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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