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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告他挪用资金罪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文规定,所谓的挪用资金罪是这样定义的:即行为人作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手中和职务之便,擅自挪动且占用本单位拥有的资金,并把这些资金私自留给自身支配或借予他人,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这种挪用行为所涉及到的资金数量较大,已经达到了三个月以上仍未归还的标准;另一种则是虽然没有达到三个月的期限,但是其挪用的资金数量较大,并且用于了盈利性质的活动,或者是从事了非法活动。在您所描述的情境下,倘若这位员工确实实施了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并且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他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如果他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是特别巨大的话,那么他可能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惩罚。至于是否能够对其提出公诉,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如果这位员工的挪用资金行为已经发生,并且满足了上述提到的所有条件,那么我们就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公诉。然而,如果在提出公诉之前,这位员工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给原单位,根据这条法律条款的规定,他将会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甚至还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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