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抢劫罪的构成要素设定如下,即罪犯实施以
暴力、
胁迫甚至是其它方式来掠取公共及私人财物之行为。若针对某个体而言,其实施了抢夺200元金额的行为,那么该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需进行综合考量,主要涉及到四个关键因素:
首先,观察该行为有无采用暴力、胁迫等较严重手段;
其次,判断被抢夺的财物价值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数量标准;再次,审查
行为人是否具备承担
刑事责任的资格;
最后,考察行为人在实施抢夺行为时具有何种主观意图。若抢夺200元的事实兼具以上述四点为前提,并且涉案财物价值恰巧达到了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则此类抢夺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抢劫罪。反之,如未能满足以上任意一点要求,或财物价值未达到地方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最低限额,那么该抢夺行为便不能被判定为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