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的具体要求,可对以下情况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一是若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附加型独立
刑罚的情节;二是针对可能涉及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法的案件,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无法预知的社会危险性较低的情况下。对于拉拢他人参与股票投资的行为能否进行取保候审,这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来进行深入分析。假如这种拉拢他人参与股票投资的行为被认定为
犯罪行为,并且满足了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比如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给社会带来明显的危险,那么根据这条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如果这种拉拢他人参与股票投资的行为涉及到严重的金融
欺诈或其他重大
犯罪,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法,而且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危险,那么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申请很可能不会得到批准。最后,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的法律
法规,由司法机构做出最终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