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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已经取保候审了还要拘留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可逾越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始终未曾间断,并且未发现不应追责情形的发生;又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则被取保候审者应持续遵守相关规定。反之,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不应追责情形已晚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应立即终止取保候审并通报被取保候审者及相关机构。换言之,倘若取保候审期限已过且无新证据或情况表明有必要继续对被取保候审者实施人身自由限制,那么被取保候审者应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此,若在刑拘之后已获准取保候审,且未出现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或新的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将不再采取拘留措施。然而,如若出现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或新的犯罪行为,则可能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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