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可逾越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侦查、
起诉与审判工作始终未曾间断,并且未发现不应
追责情形的发生;又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则被取保候审者应持续遵守相关规定。反之,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不应追责情形已晚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应立即终止取保候审并通报被取保候审者及相关机构。换言之,倘若取保候审期限已过且无
新证据或情况表明有必要继续对被取保候审者实施人身自由限制,那么被取保候审者应被
解除取保候审。因此,若在
刑拘之后已获准取保候审,且未出现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或新的
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将不再采取
拘留措施。然而,如若出现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或新的犯罪行为,则可能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