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条款,可明确将
危险驾驶罪分为多个方面进行界定,具体包括因追逐竞驶引发的
违法行为、因醉
酒后驾车导致的危险情况、由于过度
超速行驶产生的潜在风险,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条例等不同场景下的
犯罪行为。这些有害于社会
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安部门侦查的重点对象,并依照现行的法律
法规对其采取必要的调查、
拘留甚至于
公诉等措施。若
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则应按照法律规定,以
处罚更为严厉的条款来确定其罪行及相应的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