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在执行拘捕行为之时,必须向被拘捕者出示相应的
拘留令,且应当在得到
逮捕许可后立刻将其送往
羁押地进行强制性监管,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一般情形下,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之外,都应于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告知被拘捕人的亲属相关情况。因此,在面临
刑事拘留的时候,亲人通常需要耐心等候来自公安部门的官方通知以获取相关信息。若亲属未能接收到任何通知,则有必要主动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以便了解被拘捕人的实际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