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的,
诉讼时效延长乃是指人
民法院查证确知权利人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具备法律
法规所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对
诉讼时效的延长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延长与
诉讼时效中止以及
诉讼时效中断存在显著区别。诉讼时效是指当民事权利遭受侵犯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能行使权利,待时效期间届满之时,权利人将丧失
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亡。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若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便会强制义务人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然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若仍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值得我们关注的是,
诉讼时效届满后,尽管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但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产生阻碍,权利本身及其请求权并不会因此而消失。当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倘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并且经查证无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其
诉讼请求。反之,若另一方当事人未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项权利,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而应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受理并给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