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通常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
信用卡的合法持有者为主要打击对象。
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欺骗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或是假借他人名义利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提现等非法活动,从而给金融机构或持卡人带来严重的
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